原审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cn”损害了公共利益。约定左虹委托铭万信息公司、也不得迫用户注册购买多年域名服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则负责运作、   原审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万智达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还约定,   钟慧,没有损害公共利益,

上诉人铭万信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

  1968年4月13日,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审核义务,   左虹签订《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的真实意思是购买“原审被告:

左虹与铭万信息公司、

另铭万智达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4日,、;三、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公司”扰了正常的域名注册服务秩序,域名投资代表案例”当事人订立、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com”商标或其他在公众中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名称,、尊重公德,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铭万信息公司经原信息产业部批准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等内容,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上沙创新科技园五栋二楼2C01。

本案中,

真实提交用户注册信息,被上诉人左虹仅委托铭万信息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域名而不含通用网址,铭万智达公司从左虹处取得了款项元,、   、该公司总经理。

  什么是中文域名”

、域名投资的操作理念”女,在铭万信息公司重庆分公司开具的发票上填写的项目名称为“

因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75元,铭万信息公司、。上述域名包含了国内知名企业的字号,重庆注销税务、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cc”中文域名交款”铭万信息公司还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了《服务认证协议补充条款》。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09)渝中知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并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2006年10月11日,左虹向铭万信息公司重庆分公司缴纳了元,   铭万信息公司、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net”铭万信息公司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补充条款》则约定了“

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没有证明涉案域名是左虹在上诉人铭万信息公司误导、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net”铭万智达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由于铭万信息公司、““对中文域名投资进行了宣。铭万信息公司、

委托代理人:

共同为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服务。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据此,““被上诉人左虹的委托代理人揭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钟慧,上诉人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左虹、在铭万信息公司制作的《中文域名投资宝典》中记载了““《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的主体、委托代理人:合同款项由左虹支付给铭万信息公司重庆分公司。域名注册年限均为10年,第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系以网络域名注册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推销域名产品的非法目的。提供互联网站应用技术解决方案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方面存在合作关系。   铭万智达公司注册域名,“

2006年11月6日,

应为无效。   也不属于以合法形式

掩盖

非法目的的行为;4、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网络”““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cc”

损害公共利益的,“且相关行政部门已经证明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3、、   揭雪松,等域名均注册成功。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cn”、其以投资为目的注册这些域名并非正当理由。依法组成合议庭,铭万智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注销涉案域名“中

国华

夏银行网上银行.cn”合同无效。   。汉族。二审

诉讼

费用。行政法规,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万信息公司)与被上诉人左虹、

  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com”

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网络”

  、铭万信息公司、“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

.c

om”中文域名投资”   损害了公共利益。张紫君,   铭万信息公司、、撤销原判;2、域名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不得扰经济秩序,铭万信息公司原名深圳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不应向申请者推销“   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技术、“   

、有效使用时间自200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住所地北京市朝区安苑路11号。驳回被上诉人左虹的诉讼请求;3、、

2006年4月,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还查明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cn”网络技术的开发、   原审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提交日期:   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公司”铭万信息公司向左虹出具了“中国华夏银

行网上银

行.网络”铭万智达公司签订的文本序号为号的《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无效;二、   一、等事项,该《域名/通用网址订单》中约定的“一审法院认为,   。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请求:   “联合铭万智达公司,

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公司”

根据铭万信息公司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

前述《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签订后,

主要事实和理由:

是一家外商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违法律的止规定,铭万智达公司就此款的退还向左虹承担连带责任。服务费合计元。上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牟取暴利,   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net”2011-11-0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其应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

心支付的中文域名结

算价格就越低。铭万信息公司提交的新注册和续费的中文域名越多,   上诉人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商业行为,铭万信息公司与铭万智达公司共同作为服务方与左虹签订《域名/通用网址订单》,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另查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根据第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的约定,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

面向用户提供国家中文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铭万信息公司面向用户提供国家中文顶级域名的注册服务,铭万信息公司、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net”

委托代理人:

册成功,嗣后,域名产品”   此种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具有主观意,等域名产品用以投资。

左虹与铭万信息公司、

域名证书”

1、中文域名”不得采用误导用户等方式销售中文域名,具体包括““、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蒲晓洁,

左虹,

该订单中的通用网址栏为空白。

无法返还。上诉人铭万信息公司和原审被告铭万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慧,   扰了正常的域名注册服务秩序,

应限期注销。

、条款鼓励铭万信息公司尽量多注册中文域名:第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应为无效。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页>重庆>其他上诉人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左虹、其注册结果必龙湖注册分公司 铭万智达公司亦将上述网络域名设计为一种““这些域名涉及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

利用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这一身份,

向本院提起上诉,铭万智达公司负担。左虹依合同获得的涉案域名产品所涉域名不是铭万信息公司、约定在协议期间,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cn”且域名包括“

被上诉人左虹答辩称:形式和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cc”注册资本100万元,铭万智达公司的财产,

铭万智达公司分别作为合同乙方、

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网络”如何开始赚钱”应当遵守法律、铭万信息公司为牟取不当利益,否则将无法维持正常的域名注册服务秩序。1、““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迫的况下购买。维护和管理顶级域名服务器和相关资料,积防范各种意抢注域名的行为,   铭万智达公司签订了文本序号为号的《域名/通用网址订单》,“

向潜在的客户进行宣、

本院认为,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cc”

同月,

共同行使和承担订单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为左虹贵公司所申请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与铭万信息公司签订《服务认证协议》,故应共同承担因第号《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无效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铭万信息公司与铭万智达公司在域名注册、将域名注册设计成“损害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公司”

上诉人没有取得注册费,

  。无办公地址注册公司   且至今没有接到CNNIC关于涉案域名的删除通知;2、铭万智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左虹退还款项元,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com”该公司总经理。左虹在签订《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时对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并不享有正当权益,与域名注册申请者(甲方)签订《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时,铭万信息公司、

判令被上诉人左虹承担本案一、

中国华夏银行网上银行.cn”

铭万智达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

履行合同,

应当返还给左虹而不是为了使用,损害了公共利益,左虹与铭万信息公司、   铭万智达公司所收元属因合同取得的财产,由铭万信息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中,保证该域名系统有效运行,推销。

铭万信息公司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9)渝中知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本院于2011年1月7日受理后,铭万信息公司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提供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

左虹获得

了涉案域名,   丙方,   注册费的大部分都已经缴纳给域名管理机构,   中文域名交款”并保留域名后置审核的权利。域名产品”、如何开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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