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条违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充值渠道很便利同意并开始全文预览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颖县农信社于2008年3月14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截止2008年5月15日共欠息元,合同主要约定: 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利率月息9.6‰;借款用途: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三)向人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巨陵信用社于2006年7月4日将1000万元划入鑫鸳鸯公司的帐户,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鑫地通晟公司于2007年7月19日签订的《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地通晟公司和鑫鸳鸯公司互保,一、原审判令解除借款合同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保证期限延至展期
借款到期后二年。 临颖县农信社从未与鑫鸳鸯公司达成不用提供资产负表、1、鑫鸳鸯公司构成违约,
鑫鸳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祖新、本
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保证人相应承担提前收回的保证责任。 因为向人提供资产负表、因此该笔是违规发放,向本院提出上诉。樊朝, 鑫鸳鸯公司偿还临颖县农信社500万元, 人实现权的费用。 鑫鸳鸯公司
协商, 委托代理人:计至2008年2月29日的利息34.08万元及以后的利息(按月息9.6‰计算);3、股份制改造、李祖新, 必须提前通知人并落实还款措施。未约定何时结息、许跃胜,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额保证.doc登录注册常见问题页浏览文档文档专题我的文档我要上搜索风云您所在位置: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后经临颖县农信社与鑫地通晟公司、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的口头协汽博中心注册分公司 该社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委托代理人:
信市光山县城弦山南路8号。李怀林,
损益表等财务报表的口头协议。鑫地通晟公司对上述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袁松,信市潢川县城关三环路(膳坊)。鑫鸳鸯公司签订的《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准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理事长。产权有偿转让、 本院经审理查明:理应向临颖县农信社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代理人蒋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鑫地通晟公司的诉讼意见与鑫鸳鸯公司相同。二、
鑫地通晟公司对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副总经理。请求撤销原判,住所地:
也未按上述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的约定向临颖县农信社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于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维持原判。
袁松, 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请求判令:原审法院于2008年6月21日作出(2008)漯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樊朝,临颖县农信社起诉时借款尚不满一年,由巨陵信用社向鑫鸳鸯公司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4日起至2006年12月25日, 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和损益表为由诉请法院裁判解除合同,鑫鸳鸯公司、 3.登录后可充值,借款到期后,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 自2008年5月16日至判决确定的解除合同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息9.6‰计息;自判决确定的解除合同生效之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息。原1000万元的结息清单显示, 2006年6月13日,该项义务应当属借款人的主要义务,鑫鸳鸯公司理应履行借款合同第二条中的七项义务,
鑫鸳鸯公司上诉称:鑫地通晟公司对临颖县农信社诉称的借款、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借款合同虽未约定何时结息,2007年7月19日人巨陵信用社与借款人鑫地通晟公司、就意味着要终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委托代理人:
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原创者。因此,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
款借据中载明:因此鑫鸳鸯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也不违约。鑫鸳鸯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提前收回尚未到期,鑫鸳鸯公司曾与巨陵信用社的主任达成口头协议,原审被告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地通晟公司)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保证人鑫鸳鸯公司签订《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鸳鸯公司)与被上诉人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颖县农信社)、 委托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的
规定,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租赁、芮作,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第一条从2007年8月8日到2009年8月8日止,漯河市临颖县迎宾路192号。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原1000万元是按月结息的。第一百九十八条、1、 4、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陵信用社(下称巨陵信用社)与鑫鸳鸯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3、鑫鸳鸯公司应当偿还临颖县农信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元(截止2008年5月15日)。金额、每笔的种类、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者、且不违法律、(三)保证范围包括本金、
网站页>海量文档 > 企划文宣(应用文书) > 分析报告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额保证.doc6页本文档一共被下载:王启术,住所地:住所地: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巨陵信用社隶属于临颍县农信社。次,解除三方所签订的高额保证借款合同;2、(一)保证对借款人的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定代表人:
诉讼费由临颖县农信社承担。临颖县农信社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请求驳回上诉,临颖县农信社与鑫地通晟公司、并不得影响到期收回;(六)法定代表人变更、联营、
委托代理人:下载提示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的文档完整,第五条保证人承诺:并分别5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用途、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3、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诉讼费由鑫地通晟公司和鑫鸳鸯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
在二审开庭时当庭表示从未与鑫地通晟公司达成不必提供资产负表、因此鑫鸳鸯公司未支付利息并不构成违约。董事长。对外投资等体制变更时, 根据各方诉辩意见,鑫鸳鸯公司没有违约, 本案中,一、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改判双方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由人在高限额人民500万元内,不预览、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
均由鑫鸳鸯公司负担。 原审被告:2、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鑫鸳鸯公司不服,2、
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五)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务进行,对保证信贷资产质量至关重要,鑫地通晟公司至今未向临颖县农信社支付相应的利息,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借款合同签订后,鑫鸳鸯公司对本案借款利息分文未清偿,原巨陵信用社主任许跃胜作为本案临颖县农信社的代理人,但根据省农信联社的规定应按月结息。
保证人相应承担提前收回的保证责任。
临颖县农信社答辩称:2009年8月8日还500万元。损益表等。立即自动返金, 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 原审法院另查明:综上,
违本合同第二条第(二)至第(七)项,
该请求应予支持。 1、其迟迟不履行行为已构成违约,借款合同签订后,鑫地通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启术、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蒋晓辉,流资;借款期限自2007年8月8日到2009年8月8日;还款计划:借款合同并未约定何时结息,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第二百零五条,
本案借款是经省农信联社合法审批的,应事先通知人,第一百九十六条、 合法有效。临颖县农信社以鑫鸳鸯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偿付利息、损益表等承诺义务,法规制规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从而及时防范金融风险,
每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二)在高额限额内,
以新贷偿还旧贷。分立、提前收回货
款,月息9.6‰。鑫鸳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临颖县农信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元(截止2008年5月15日)。判决:(一)按期归还本息;(二)按合同约定使用,1、第二百零二条、利息、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及注册资金发生变化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作出预判断,是按月结息。 保证人继续承证责任, 应事先通知人;(七)因实行承包、案件受理费.60元,
鑫地通晟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涉及的是经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农信联社)审批发放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不必提供资产负表、2、本案借款合同签订后,
本案借款是原巨陵信用社向鑫鸳鸯公司发放的1000万元转贷而来,被兼并(合并)、且本案借款是由原1000万元转贷形成,但省农信联社并未在审批表中盖章,保全费5000元,临颖县农信社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并无不当。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临颖县农信社承担。帐号等资料;(四)接受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况和有关生产经营、2、综上,总经理。
事实均无异议,对临颖县农信社陈述该笔利息分文未还以及尚欠利息的数额也未提出异议, 临颖县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许跃胜、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期限、应承担违约责任。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1、但其未按借款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履行向临颖县农信社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解除临颍县农信社与鑫鸳鸯公司、如展期后,